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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2024-04-01 10:18:51 首页 > 办证指南 > 收费标准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1号)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等规定,制定本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证明

自然人每件收费12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每件收费100元。


3.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

每件收费30元。

邮寄费按实际支出另收:特快专递每件90元,平邮每件35元,均为代收代付。

4.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每份公证卷宗收费20元。


5.公证书翻译

每件收费80元。

不包括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资料翻译。

6.制作公证书副本

每份收费 20 元。


7.证明商事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不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按 0.25%收取,最低收费400元;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 0.2%收取;超过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部分,按 0.08%收取;超过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 0.04%收取;超过 1 亿元的部分,按 0.005%收取。标的额大小不明确的,每件收费3000元。


8.证明民事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聘用、寄养、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每件收费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以及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合同(协议)等,按照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费200元。标的额大小不明确的,每件收费1500元。


9.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15%,最低收费1000元;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标的额0.15%收取,最低收费1000元。

运用信息化技术等特定方式为金融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可适当降低收费。

10.证明财产继承、 赠与、接受遗赠

不涉及居民房产的根据受益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1.0%收取;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7%收取;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涉及居民房产的根据受益额大小累进计费: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超过2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4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27%收取;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09%收取。
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单套居民房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收费额超过1万元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万元部分所对应的受益额,加收1‰的公证服务费。


11.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 1000 元。

包括录音、录像、遗嘱起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12.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自然人每件收费 300 元; 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 500 元。


13.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的现场监督

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不超过 200 万元的,每件按 2000 元收取;超过 2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0.1%收取;超过 1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的部分,按 0.08%收取;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14.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

每件收费120元。


15.提存公证

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1000 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0.2%收取,最低收费400元;超过1000 万元至 1 亿元部分(含1亿元),按 0.064%收取;1 亿元以上部分,按 0.04% 收取。

代当事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证明开奖、抽签、会议、订立公司章程、物品销毁、竞赛等现场监督公证

1小时以内的,每件收费2000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案情或环境复杂,或需要多名公证人员参与的,或公证人员参与、指导方案设计的等,协商确定。

2.公证机构主持确定商品房选房顺序号

一轮摇号每件收取50000元

确定保障房、车位等其他顺序号的,参照执行。需要进行预审查的,或同一项目需要对摇号前和摇号后提供延伸服务的,根据复杂程度,协商确定。

3.对财产清点、购物、送达、现场状况、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行为和事实保全证据公证

1小时以内的,每件收费2000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案情或环境复杂,或需要多名公证人员参与的,或公证人员参与、指导方案设计的等,协商确定。

4.用于涉外、涉港澳台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按本收费标准第一类第10项收取,最低收费2000元


5.意定监护公证

每件收费5000元

进行方案设计、流程规划等根据难易程度、耗费时间另行协商收取。

6.预嘱公证

每件收费2000元

进行方案设计、流程规划等根据难易程度、耗费时间另行协商收取。

7.开启(宣读)遗嘱

每件收费2000元起

进行方案设计、流程规划等根据难易程度、耗费时间另行协商收取。

8.遗嘱检认

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收费5000元;涉及财产的,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1.0%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7%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最低5000元。


9.保管文书(含遗嘱)、物品等

自然人每件收费200元/年;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保管期限明确的,可一次性收取,或者每年收取一次;保管期限不明确的,可一次性预收五年,多退少补。

根据文书、物品的重要程度,价值大小,保管难易程度等,协商确定。

10.办理电子存证业务

根据存储数据大小、存储时间,存储平台硬件设施、运行安保维护成本,公证人员工作量等因素,协商收取。


11.代拟、修改法律文书

委托、声明等单方行为的简易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元起;合同协议类复杂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起;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0元起。


12.出具法律意见书

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收费5000元起;涉及财产的,按标的额收取1.5%(按比例收费不到5000元按5000元计)。


13.调解、咨询

根据难易程度、耗费时间长短等因素,协商收取。

 

简单的口头咨询免费

14.公证顾问

每年收费10000元起,根据公证服务事务的复杂难易程度、耗费时间长短等因素协商收取。


15.代办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100元起。

案情复杂或需要多名公证人员参与的,协商确定。

16.办理贷前调查等当事人委托调查类法律服务的

根据难易程度、耗费时间长短等因素,协商收取。


17.通过意定监护文书确定监护人、确定遗产管理人、确定破产管理人公证

根据难易程度、耗费时间长短等因素,协商收取。


18.担任监护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等

根据难易程度、耗费时间长短等因素,协商收取。


19.应当事人请求,提供上门服务

根据公证事项、距离远近、在途时间长短等因素,协商确定。


20.应当事人请求,通过在线系统远程办理法律行为类公证

加收700元。

包括前期交流咨询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存储费、时差引发的加班费等。

列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在远程公证服务点申请办理的除外。

21.其他公证服务

根据难易程度、耗费时间长短等因素,协商收取。


1.本收费标准中按提供公证服务时间计费的,公证服务的时间包括现场办理公证时间以及前期沟通、在途往返、调查核实、后期制证以及其他因办理公证所耗费的合理时间。

2.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要求,发生的认证、登记、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录音录像、复印、邮寄、保管、保险、查档、公告、交通差旅等费用,不在公证服务收费范围内的,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3.申请人请求具有高级职称的公证员办理本收费标准第二类公证业务的,经协商一致,可以按收费标准加收30%-50%。

4.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公证服务费用;享受低保户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本标准第一类第1、2、8、10、11、12、14项公证服务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50%;7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苏州市政策规定应当给予减免的,从其规定。

5. 投诉举报电话:0512-65212697。

6.服务投诉电话:0512-68251584、17312610966。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