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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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案例评析

2015-04-24 10:35:39 首页 > 以案说法 > 案例精选

【案情回顾】

    某企业涉嫌在网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工商部门欲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纠察,但该企业拒绝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工商部门面临一个难题:不同于以往的实物证据,所有的证据包括产品介绍、销售信息等均是互联网上的虚拟证据,而工商部门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相关网页所取得的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如果当事人不承认该证据而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前将网页删除,那么该证据有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用,则会产生对工商部门不利的后果。


    为了解决取证难题,工商部门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要求对网络上该企业涉及违法行为的相关页面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并向我处提交了工商部门的主体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书及与网页相关的附件材料。我处根据工商部门的公证申请,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核后,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取证过程中,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工商执法人员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了相关操作。在对电脑进行清洁型检查并登陆国家授时中心网站进行对时后,操作人员登陆到相关网站,将相关网页进行了截屏打印。公证人员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及网页内容的打印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保全了相关网页,并详细记录了保全过程,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工商部门出具了公证书。工商部门根据公证书,出具了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工商部门向该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该企业拒绝签收。为了解决送达文书难题,工商部门再次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我处参照公证送达催款通知书、担保人履行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成功案例,受理了工商部门提出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证申请。在送达文书时,工商人员和两名公证人员一起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文书,由公证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送达的情况和当事人拒收的情况,将送达文书留置当事人住所,并向工商部门出具送达公证书。公证书作为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的法律依据,使工商部门的文书送达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案件评析】

    本案中,公证机构办理了两个公证:网页证据保全公证、文书送达公证。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所实施的行为要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部门在纠察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不仅要求所获得的证据合法,而且在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特有的证据效力,使得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据优越性。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解决了工商部门取证难的问题,文书送达公证解决了工商部门无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工商部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有利于加强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一步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本案中,公证机构在促进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证机构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合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促进依法行政的同时,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案情拓展】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隐患。近年来,除了涉及网络商品交易的违法案件日益增多以外,互联网上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个人之间日常交往中出现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公证机构在此类纠纷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如甲乙两公司由于相隔太远,而公司之间业务比较频繁,如果签订合同、核对应付账款等均当面进行,成本较高。所以,甲乙公司决定通过邮件的方式进行日常业务往来。甲乙公司就一笔业务产生了纠纷,双方诉至法院。但是,在法院要求提交证据时,公司遇到了难题。因为双方就该笔业务并没有纸质的文件作为证据,所有业务往来的记录均在邮件中。而自己从邮箱中打印相关邮件往往不被法院所认可。这时就需要公证机构对邮件进行证据保全。


    又如某丙在微博上涉嫌诽谤某丁,某丁欲将某丙诉诸法院。由于所有证据材料均在网络上,而网络上的证据很难固定且容易灭失。某丁担心某丙在得知自己被起诉后将微博上的相关内容删除,所以,某丁便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要求固定证据。


    在上述案件中,网络证据大都为案件的主要证据。网络证据自身的一些特点如易逝性、不可逆性、无载体性等特点决定着网络证据不可能相传统证据那样容易保存、提交。在此类案件中,往往需要公证机构的介入在保全、固定证据。公证机构在此类案件中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公证机构在办理上述公证时,除了要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外,还要参照《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和《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来完善公证行为。


【特别提醒】

1、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日常的业务往来或生活交往中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果该证据不易留存且有灭失可能,应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保全证据,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2、行政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公证机构也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促进依法行政。

3、公证机构在受理上述公证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并且要着重告知申请人公证机构只证明保全证据的过程,而不证明所保全证据的内容,不保证该证据必然会被采纳,也不必然产生对申请人有利的法律后果。另外,证据的相关性等也要由当事人自己举证。

4、此类案件中,公证机构所保全的证据往往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甚至是唯一的证据。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时刻保持谨慎勤勉,使所出具的公证书真实、合法,不因公证机构的过错使得公证书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