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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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评析

2015-04-24 10:45:01 首页 > 以案说法 > 案例精选

【案情回顾】

    张老汉与原配妻子张老太婚后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儿子张大男,大女儿张大妹,小女儿张二妹。张老汉与张老太在苏州共同拥有两套房产:一套位于新区,一套位于园区,另外还有一些存款。为了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后代,张老汉向我处申请办理了遗嘱公证。张老汉在遗嘱中写明将位于园区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孙子,也就是张大男的儿子张小明;将位于新区房屋中属于自己份额留给儿子张大男。张老汉的遗嘱中未涉及存款。


    一年后,张老汉去世。张老汉去世两个月内,张老汉的孙子张小明向我处提出要求接受张老汉的遗赠。随后,张老汉的其他继承人也要求继承张老汉的遗产。我处根据张老汉继承人的申请,了解了张老汉所有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张老汉的父亲已于二十年前去世,张老汉的母亲在张老汉去世后半个月左右死亡;张老汉共有三个子女:张大男、张大妹、张二妹,其中张大妹在张老汉死亡五年前死亡,张大妹只有一个子女张小芳。同时,我处还了解到,张老汉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弟弟,张老汉的母亲在张老汉的父亲死亡后未再婚,张老汉的外公外婆很早就死亡了。我处在张老汉的继承人提供了死亡证明、关系证明、婚姻证明及财产证明之后,受理了继承公证申请。由于张老汉的姐姐长期居住外地,不方面到我处办理继承公证,且张老汉的姐姐表明放弃继承上述房产以及存款中的遗产份额,故张老汉的姐姐在当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对于位于园区的房产,根据遗嘱,受遗赠人张小明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内向我处提出要求接受遗赠。其他继承人确定此遗嘱为涉及位于园区房屋的最后一份遗嘱且无异议,我处向张小明出具了继承公证书,位于园区的房屋中张老汉的份额由张小明继承。


    对于位于新区的房屋,根据遗嘱,应该由张大男继承。但是张二妹提出,自己有另外一份公证遗嘱涉及位于新区的房屋,且张二妹所持有的遗嘱的立遗嘱时间在后(原来张老汉在立第一份公证遗嘱后,又于半年后立有公证遗嘱重新对位于新区的房屋进行处分,将位于新区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张二妹)。我处公证人员在核实了遗嘱的真实性后,由张老汉的所有继承人确认了张二妹所持有的遗嘱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所有继承人均无异议,我处向张二妹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位于新区的房屋中属于张老汉的份额由张二妹继承。


    对于存款,由于张老汉生前未立有遗嘱进行处分,也未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以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经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该房屋由张大妹的女儿张小芳继承,其余人均放弃继承存款中属于张老汉的份额。故我处出具公证书,存款中属于张老汉的份额由张小芳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情分析】

    张老汉在法律上称为被继承人,他死亡后留有的财产为遗产。那么张老汉的继承人有哪些?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老汉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应该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又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张老汉死亡时的继承人有:张老汉的母亲、张老太、张大男、张二妹,另外张小芳也应该为继承人之一(《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张大妹在张老汉之前死亡,应当由张大妹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张小芳代位继承)。由于张老汉的母亲在张老汉之后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张老汉母亲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张老汉母亲的合法继承人。张老汉母亲死亡时的继承人有:张老汉的姐姐、张老汉的弟弟。综上,张老太、张大男、张二妹、张小芳、张老汉的姐姐、张老汉的弟弟均为张老汉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首先,我们来看位于新区的房产。由于张老汉立有遗嘱对位于新区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处分,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新区的房屋应当依照张老汉的遗嘱进行继承。但我们了解到,张老汉生前立有两份遗嘱涉及位于新区的房屋。一份是将位于新区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张大男,时间在前;另一份是将位于新区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张二妹,时间在后。并且,两个遗嘱均经过公证。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于两份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所以应该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公证处又询问了其他继承人对此遗嘱的意见,所有继承人均无异议。所以,应当依照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位于新区房屋中属于张老汉的份额由张二妹继承。


    再看位于园区的房屋。张老汉生前立有遗嘱将位于园区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自己的孙子张小明,张小明并非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张老汉将财产留给张小明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遗赠。《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接受遗赠有专门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张小明要继承张老汉的遗产,要在张老汉死亡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张小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证处提出要求继承张老汉的遗赠,并且其他继承人均没有意见,故位于园区的房屋中属于张老汉的份额由张小明继承。


    最后来看存款。张老汉生前未对存款在死亡后由谁继承作出表示,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在提供相关证明的基础上,张老汉的所有继承人应当到场来办理继承公证(张老汉的姐姐不能到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经过张老汉的所有继承人的协商,决定张老汉存款中属于张老汉的份额由张小芳继承。


【特别提醒】

1、财产范围

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某些情况下,房产、存单上虽然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但是确为夫妻共有财产,此时便要将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才是遗产。

2、接受遗赠的时间

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时,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为遗赠。对于接受遗赠的时间有严格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在遗嘱的情况下,受遗嘱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要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赠。

3、继承男女平等

继承法上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所以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对于父母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有些人认为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的观念是错误的。儿子、女儿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4、遗嘱并非当然继承

办理遗嘱公证后并非凭生效的遗嘱就可以实现财产的转移。遗嘱公证只是确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由谁继承。要实现遗产的转移,必须要另外办理继承公证。所以,很多人认为只要办理了遗嘱公证就可以直接实现遗产的转移并且避免以后的纠纷的观念是错误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还是要所有的继承人到场确认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如果其中有继承人不配合,还是得采用法院诉讼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