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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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发挥公证职能 解继承人燃眉之急

2015-04-24 10:46:03 首页 > 以案说法 > 案例精选

    2011年11月的一天,苏州公证处来了一位当事人,当事人的手臂上缠有黑纱,手里拿着几张银行卡,一脸焦急的来到柜台。经询问,原来当事人的母亲刚刚去世,当事人在整理母亲的遗物时,发现了几张银行卡,经推断应该是母亲生前的积蓄。由于办理母亲的丧事需要花费不少钱,当事人家境又比较困难,所以当事人拿着银行卡去银行取钱。但是由于不知道银行卡密码,卡内钱款无法取出,经询问银行柜台,银行告知当事人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才可以将卡内钱款取出。


    公证处工作人员问清缘由后,向当事人解释该卡内钱款由于所有人的死亡而变成了死者的遗产,所以需要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证明死者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处从当事人口中得知,死者姓名为张三(化名,以下姓名均为化名),1945年出生,已经于2011年10月2日死亡。张三有过两次婚姻,张三和张三前妻1965年结婚,1966年生下一个儿子张小一,就是今天来的当事人。1967年张三前妻死亡。1969年张三与张三后妻再婚,张三后妻带过来一个8岁的孩子张小二。张三后妻也已经于2002年去世。张三的父母亲在张三10岁的时候就去世了,张三由其婶子抚养成人。


    公证处在询问张三的基本亲属状况之后,发现这是一起颇为复杂的继承案件。工作人员马上告知张小一,办理此继承公证需要查清的情况比较多,要提供张三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张三的父母及婶子的死亡证明、张三的两次婚姻状况证明、卡内存款情况证明等材料,并详细告知张小一应该到哪些部门去出具这些证明材料。过了几天,张小一把准备好的材料拿到公证处进行初步审查。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后发现,张三和张三后妻结婚时,张三后妻除了自己带来的张小二之外,还有一个孩子张小三由张三后妻的前夫抚养。公证处工作人员告知张小一,虽然张小三由其父抚养,但抚养关系后来可能发生变化,而且当时张小三年纪尚幼,所以张小三有可能和张三形成抚养关系,需要张小三前来公证处核实情况。张小一听此消息后,情绪十分激动,认为该存款根本和张小三没有关系,公证处是在刁难他们,而且父亲就等着这笔钱安葬,并对工作人员出言不逊。此时,为了安抚张小一的情绪,公证处负责人马上亲自来到前台接待室,详细为张小一解释为什么需要张小三前来公证处。经过耐心解释,张小一答应把张小三带到公证处来,但表示张三的父母由于死亡已久,难以提供证明材料,经过材料审核,公证处决定向知悉张三家庭情况的人了解情况,通过由知情人作证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后来,张小一和张小三及两个张三生前的两个老邻居一起前来公证处,经过询问,证实了张小一的表述属实。张小三被公证处严谨的工作态度所感动,认为公证处充分保障了相关继承人的继承权益,两位证人了解公证处的意图之后,也对公证处的做法十分赞赏,张小一也为以前的失态道歉。考虑到张小一等人亟需这笔钱,公证处依法迅速为张小一等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张小一等人顺利的在银行领取了存款并为父亲办理了丧事。事后,张小一等人一再表示为公证处送锦旗表示感谢,都被公证处婉拒。依法公证、严格公证是公证处的法定职责,公证机构也应该最大程度上想人民群众之所想,解人民群众之所急,努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