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对重大财产、权益的处分、变更重要事项的通知以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时,我们也许会邮寄一些重要材料给对方。但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受送达人拒收材料、谎称收到的材料与你邮寄的文件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从而耽搁事情的进展。这时,邮寄保全公证,就可以减少类似事情的发生,进而有力的保障后续的维权。
近日,苏州公证处受理了一起邮寄保全公证,申请人是苏州一家公司,该公司承接了昆山某公司的电子产品加工业务,签署了加工协议,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由于付款日期未到,该公司又与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高新支行签订了保理合同,合同中约定将对昆山公司的债权即应收账款权转让给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应当通知债务人,且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公司拟定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以及质押应收账款确认书等转让债权的书面文件给昆山公司,但又担心昆山公司故意忽略债权转让通知,为防止因此造成的不必要麻烦,该公司向苏州公证处申请邮寄保全公证。公证处在依法审查了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后,当即受理,并派出两名公证人员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前往邮局邮寄这份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及质押应收账款确认书,在现场取得寄件单单据和发票的同时,公证人员记录了该邮寄行为的全过程,进而为该公司出具了公证书,且公证书中附有该公司向昆山公司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现场取得的单据和发票复印件。
公证员介绍,邮寄保全公证可以防止对重大财产、重大权益的处分是否履行告知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受送达人无法对送达的文件与接收的文件是否一致发生抗辩,在诉讼过程中成为有力的证据,相当于为维权购买了一份“保险”。
何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