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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2016-03-02 21:49:13 首页 > 以案说法 > 理论研讨

内容摘要:

2003年3月,大陆法系的国际公证组织——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正式接纳中国公证员协会为其会员。我国现行公证体制已经在许多制度细节方面具有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外部特征,但公证人员在专业化和职业化方面的发展还相对比较薄弱,加强以人为本的公证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公证员   职业化   构想

公证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员又是公证制度中的职业主体:公证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整个公证行业公信力的高低;公证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公证员职业化建设的成功与否;公证员素质的高低,是促进公证行业发展的关键。公证改革中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笔者认为,这其中的“人”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上的“人”仅指公证当事人;第二层面上的“人”指的是从事公证活动的主导者——公证员本身。本文中所探讨的以人为本,单指后一层面的主体,本文所探讨的也就是如何以“公证员”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促进和推动公证员职业化进程的发展。

一、各国法律对于公证人的理解和行业准入设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公证人的定义不一,公证人的职业方式也不一致。让我们看看公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公证人的理解。

《法国公证机关条例》第一条规定:“公证人是为从事下述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即受理当事入必须或愿意使真实性得到确认的一切文件和合同,赋予其公证效力;并负责确定证书的日期,保管正本、提供副本和抄本。”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公证人法》第一条规定:“公证人是为了证实法律事实和预防纠纷而设置的独立的公职人员。公证人由各州任命。

《日本公证人法》第一条规定:“公证人拥有下列权限受: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委托,就法律行为及其他有关关于私权的事实,制作公证书;对私人制作并签署的文书进行谁;对公司章程进行谁。

《意大利公证法》第一条规定:‘‘公证人是为了接受和保管当事人提供的契约、遗嘱等文书,赋予其公证效力以及颁发证明书和文书的副本,抄(节)本而设置的公务员。"

不同的国家(地区)对公证人的规定不一样,但公证人的选任制度却大致相同,都设置了比较高的门槛。

在日本,在公证人队伍的构成中,绝大多数是裁判官、检察官退役而为公证人的,而不像培养裁判官、检察官、律师一样从大学法科毕业,然后到司法研修所修习两年,而后再充任裁判官、检察官、律师。

在德国,想要成为一名公证人至少在公证人事务所实习5年,德国公证人的任命除法律专业教育的高要求外,对司法实践积累的要求同样很高,如此严谨的选拔制度早就了公证人较高的社会地位。

在法国,要成为公证人首先要在高中毕业后接受七年的高等教育,其中包括四年的法律学习、三年的公证专业学习,并进行实习、提交论文,论文通过后方可获得公证毕业证书,此后,需到公证人事务所去作公证辅助工作,在有公证人空缺后,方可有机会担任正式公证人。

在台湾,要取得公证人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30周岁;(2)品行优良,身体健康;(3)通过公务员高等考试或乙种特种考试;(4)经过公证人考试及格;或曾任推事、检察官、律师;或从大学法律系毕业,参与办理民事、刑事案件3年以上成绩优良;或参与办理民事、刑事案件5年以上的。而佐理员应由具有“法院”书记官任用资格者充任或兼任。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一种舶来品,它是通过对基本法律的移植,在借鉴普通法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又结合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我国《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公证员的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公证员的设置条件还是比较低的。而且公证法是2006年3月1日才实施的,也就是说,我国的公证员队伍中,从2006年才开始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正式引入法律专业人才。不得不承认我国的公证员队伍建设起步晚了很多,入行条件也低了很多,公证员学历整体偏低、专业素质层次不齐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公证员职业化建设迫在眉睫,而其中对于“公证员”的建设尤为重要,必须提到改革的议事日程之中。

二、加强“以人为本”的公证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

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毕竟法律是不能自动实施的,它需要相应的从业人员去执行、去监督。如果没有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从业人员,司法制度再改革,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制建设的目标。[1]这个理念放在公证事业的发展中,同样适用。公证员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证事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公证事业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司法公证形象的导航标。[2]司法部批准执行的2002年7月18日《关于加强公证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公证员职业化的概念做了界定,即"公证员以行使国家证明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公证员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根据公证属性和公证员职业特定性,采取一系列措施,培养公证员的职业素养,打造专业化的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公证员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公证员的全面素质,从而能更好的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又提高了公证的公信力、权威性和独立性。

公证员是公证职业化进程中的主体,加强“人”的建设,是公证员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公证改革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新的重大而复杂的公证项目的不断出现,迫切要求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培养和吸引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高素质人才,这迫使我们不得不把公证员职业化建设作为当前一个重点任务来完成。另一方面,公证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及其对法律服务产品需求水平的提高,对公证员履行公证法律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员的劳动应当不再局限于坐堂盖章,不能再按原有模式机械的简单重复劳作,而应当成为一种体现公证员法律思维和劳动价值的创造性智力成果。越来越多的中国公证人也正在告别“一个盖章的机器人”,开始追求“从单一的证明人向法律职业人转变”[1]。只有不断增强公证员队伍的建设,培养公证员的创新能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公证员队伍,才能使公证行业适应改革的需要。

三、我国公证员队伍构成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公证在法律职业者中的知晓度和关注度比较低,导致优秀人才缺失。

一支队伍的发展,除了制度、发展机遇等外部因素外,人是决定队伍发展好坏的根本性因素。受制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社会关注度低、公证行业正面宣传比较少等因素,公证职业的吸引力与其他法律职业相比尚存在很大差距,公证行业对取得法律职业证书的人员吸引力有限。因此,导致了很多地方公证员来源不足,优秀人才匮乏,愿意进入公证机构并安于终身服务公证行业的精英太少。

在现有的诸多法学院校中,公证这词作为法律职业的提及很少。一方面,公证法制度得不到法学家们的关注和重视,从事公证法教学、研究公证法方向的学者或教授凤毛麟角,法学理论界上在公证方面的教材、课题研究、论文、学术著作甚少;另一方面,学校也基本没有《公证法学》课程的设置,学法律的学生知道有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种职业,却很少有人知道有公证员这一职业,也不知道公证具体是干什么的,更不用说学生在学校期间能接受实际操作的训练了。在大学常见的法律实践教育活动——模拟法庭中,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身份的设计,有犯罪嫌疑人的角色设计,甚至有证人、鉴定人等角色设计,却不会有公证员角色设计。很多学生对公证人的基本概念、思维方式、执业模式和职业技巧几乎不了解,也没有知晓渠道,对公证员法律职业道德的修养和训练更是知之甚少,院校的理论教育和我们公证行业的实际需求出现了严重的脱节。

在社会法律工作者中,公证的知名度也很低。公证员到底是干什么的,同为法律职业人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对这个行业了解的也不多。法官、检察官辞职做律师的很多,但辞职从事公证行业的却鲜有耳闻。

(二)公证员队伍缺乏自我创新和开拓意识,大部分人局限于传统的服务模式。

公证作为一种合法、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电子时代领域是必然趋势。但相对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公证业的发展显得有些滞后:缺乏理论支持,主动服务理念不强,工作实践中更多的“不敢办”、“不能办”,极大的困扰着公证从业人员。

公证机构中人少事多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增多,公证员队伍也在大规模扩招,但公证员队伍中年龄断层现象比较突出,公证员缺乏创新和开拓意识。一方面,年长的公证员,大部分都已经在公证行业的第一线上工作了二三十年了,习惯了传统的“坐堂办证”模式,习惯了“安于现状”,他们能做到恪守职责,循规蹈矩、按部就班办理公证,求稳胜于求变,却无法大胆创新,在服务模式创新上、新兴公证业务的接受与处理上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刚入行的都是从大专院校刚毕业的年轻人,对于公证行业的接触时间甚少,他们的公证实践经验来自于公证前辈,对待公证工作的理念、思维模式绝大部分直接传承于公证前辈。他们或许能够应付日常的简单的公证业务,可一旦遇到纠纷、遇到新问题、新挑战,他们还没有能力妥善处理这些问题。

(三)公证行业缺乏系统的、完善的公证员职业培训体制。

公证活动涉及面广,它涉及了各类民商事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公证活动的专业性、政策性、人文性强。如继承公证就涉及到继承法、婚姻法、最高院司法解释、房产政策等多方面的政策法律。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同时具有相应的社会文化知识,既懂自然科学,又懂社会科学。此外,公证员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要有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能在正常的交谈中辨明是非、去伪求真,在波澜不惊的交谈中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些能力都是无法直接从书本之中获取的。这些办证知识多为隐性知识,只有在日常的工作中,通过不断的知识累积与学习揣摩才能达到一定高度;这些专业技能与个人素质、个人修养高度结合,经验性强,人身性强,如果没有显性化,其难以表述,更难以传递和共享,容易流失,这就需要公证行业通过系统的职业培训达到知识传承和更新的目的。

职业培训在公证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早己成为一种制度并在不断完善。以法国为例,“在法国领土上,分布着10个连续培训地区中心,专门向各事务所的职员提供业务培训和补充基础教育的一般性培训。’’同时法国的公证业每年要开支3000万法郎用于公证人及高级职员在职业培训的教学授课。[1]这些培训从根本上保证了公证人知识的及时更新,以制度的形式保证了公证人职业的专业化,有利于公证员队伍职业化的实现。

反观我们的公证行业,目前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还存有很大的分离,除了上文提到的法学院中没有专门针对于将来有志于从事公证职业者所设置的专业方向,我们行业组织的公证员任职前的培训也过于仓促,内容过于简单和生硬,短短的半个月左右时间的培训是无法进行系统而详细的知识传输的。如果公证员在从事这一职业之前没有受过相同的教育、熏陶或者从事这一职业之后没有受过系统的培训和知识更新,就很难形成共同的法律背景,很难形成公证群体对公证职业的高大上的理解,更不用说要求整个公证员群体对公证职业形成共同的认知感与自豪感。

四、完善我国公证员制度建设中的一些构想

随着电子商务、大数据保全等新型业务的出现,公证行业面临着突破传统服务项目的挑战,公证员也面临着提供高端法律服务的挑战,这就要求公证员队伍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来不断提高公证的质量,以满足社会发展对公证提出的“刚需”。如何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公证员职业体制,如何加强公证员职业进程中“人”的建设,笔者提出以下一些构想。

(一)建议在大专法学院校内加大公证宣传的力度和深度。

1、建议由各地的公证协会出面,在大专院校内加强公证工作的宣传,建议能在大专院校内增设公证法课程,各公证处能尝试与各大院校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让更多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公证行业、了解公证知识,为公证行业引进优秀法学毕业生打好基础,为提高公证行业整体素质创造条件。

2、建议由各地公证协会出面,在民事、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成立专项课题研究小组,聘请国内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长期从事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继承法、公司法、担保法、招标投标法、证据法等涉证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并从公证机构中选出具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实务经验的优秀公证员共同参与,针对社会上的热点、难点公证课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获得长足的法学理论基础支持。

(二)建议设定严格的入行条件,对公证员实行专门管理。

首先,把好公证员的入门关,吸引大专院校中的优秀毕业生加入公证队伍,通过司法考试是公证员入门的基本条件,有无敏锐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是入门的根本性条件。每年招录的公证员中,本科学历、硕士学历人才的比重必须要有所保证,要稳中求升。以入行的高标准高要求保证公证队伍人员的高素质、高质量,在社会法律工作者中打造一支公证精英队伍。

其次,把公证员作为一支职业化队伍来管理。建立一套保证公证员职业化的制度,包括统一司法考试、培训、任职、回避、惩戒等制度体系,培育具有标准化的服务规范、相同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规范化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风格的公证员职业共同体,真正提高公证员职业化建设的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证员职业队伍。

(三)建议实行公证员限额制和终身制,提升整个公证职业的品质。

首先,提高公证员的入行门槛,只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公证行业,不盲目扩张公证员队伍,对公证员的数量进行限制。对于那些取得法律职业证书并愿意长期从事公证事业的人才,在课题研究、学习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政策上提供支持和保障,鼓励他们终身从事公证事业,形成留得住、干得好、受尊重的公证员队伍。

其次,实行公证员终身制,建立相关的公证员职业保障机制。公证员职业化的一个重要保证就是公证员的职业有所保障。在职业有保障的情况下,一支相对稳定的队伍更容易实现职业化。在保障公证员的职业权利、职业地位和职业收入的前提下,重点培养公证员共同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荣誉感,从制度上保证公证员能从公证职业中获得必须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公证员队伍才不会出现人员频繁流动的现象,使得公证员不仅仅只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的标志和荣誉的象征,让我们每一位公证员都会对这来之不易的执业且行且珍惜。

(四)建议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我们公证行业要创造条件,并善于运用自己的优势,高薪、高位引进其他法律职业队伍中的优秀法律人,这些优秀人才因为接触过社会的不同层面,掌握着不同的社会资源,会从不一样的角度来看待和研究公证行业的发展,相对于从法学院直接毕业直接进入公证队伍的公证员来说,综合素质上更加有优势;相对于一直从事公证工作的公证员来说,工作思路会更开阔,工作方式会更多样,从而可以带动整个公证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力。

(五)建议完善公证员个人诚信档案机制,并与网络平台有机结合起来。

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我们要充分运用网络时代带来的便利,建立公证员个人网上诚信档案机制,将高质量的优秀公证书和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公证书都直接置于网络中进行公示;将公证员的个人信誉、职称等级、服务理念、对外服务评价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提高公证员的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从而有助于全面提升整个行业的公证质量。

(六)建议对公证员的失信行为实行严厉的惩处机制。

公证员代表着公信力,任何一个公证员的执业行为都不仅仅代表着个人,而是代表整个公证行业,公证员的一个失信行为都将可能影响行业的公证公信力,可能会给公证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在公证行业建立惩戒专门机构,设立严厉的惩处机制,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肃处理,加强惩处机制的落实到位,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罚、事事被动”的威慑力量,让公证人为其失信行为付出较其所得利益高昂得多甚至触及生存危机的代价。

(七)建议以职业教育为基础达到公证人员的专业化

除了上文提到的积极改变在入行之前学院的法律教育模式之外,我们更要关注的是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之后的所接受的职业教育即职业培训。建议改变现有的单一的集中式培训机制,建立和完善系统的、专业的、多样的公证员后续教育培训机制。

1、针对公证员层次的不同、能力的不同,组织分类别的、有重

点的系统培训,如新进公证员的培训、四级公证员培训;民事领域业务知识培训、经济领域业务知识培训;电子商务领域公证业务的开展、不动产领域公证业务的完善等专项领域的热点、难点内容的培训。逐步实现从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

2、有计划有规模的组织公证员进行集中学习,通过开展知识讲座,主题研讨会等形式学习行业技能,加大公证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推进行业互动;加大公证员与法官、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学习与交流,探讨新型公证业务的可行性,形成良性运转的法律利益共同体。

3、打破传统的业务培训内容,将培训范围有重点的进行外扩。培训范围除了包括传统的专业知识培训、新法律法规、方法科学、逻辑学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外,还要加强中文知识、经济学、心理学、自然科学学科等知识的培训,加强与人沟通能力培训、心理疏导课程培训等,有效提高公证员的法律分析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同时,还可以定期组织公证员向服务行业的标兵如银行、星级酒店等单位学习,学习他们的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宗旨,努力为社会创造优质的公证产品,力争将公证的公信力和服务力打造成公证行业的特色品牌。

公证员职业化的实现不是一个司法系统内部能够单独解决的问题,需要得到来自于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需要得到社会和国家的支持,还需要全体公证员的一致努力,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而公证员本身的制度建设是整个公证员职业化建设中的根本,只有保障人员制度良性的发展和完善,公证员职业化才能得到实现的可能。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公证司编《外国公证法规选》,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2、周兰领:《公证员职业化建设研究》,载《中国公证》2013年第4期

注:本文获2015年“公行天下”江苏公证优秀论文三等奖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