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来公证处咨询,要求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出售,但房产管理部门要求他们能来公证处办理公证,具体办理什么公证房产管理部门及咨询的人也说不清楚,因为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仅有管理的义务,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方可处理。因此办理相关的公证碰到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各公证处都以无此业务而予以拒绝办理。近几年因苏州城市化的提速,对于近郊、农村居民房屋的拆迁工作大量进行,很多农民都转变身份成为城市居民,按照苏州新区的拆迁政策,一家或多或少都取得了几套动迁房,但是基本上每一套拆迁取得的房产都是家庭祖孙三代共有,现在好几年过去了,有些家庭想出售其中的一至二套动迁房以换购其他住房或因家里的小孩慢慢长大需要出国留学或因病需要大笔资金;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来公证处咨询能否办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出售的公证,因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要求一定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后方允许交易。有鉴于此,我处开始讨论、研讨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公证能否介入解决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出售事宜。
第一种意见,法律规定了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现在想要处分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但是怎么样做能确定监护人确实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处分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呢,出具什么样形式的公证能说明监护人这样做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要求他们提供各种证明,但也不足以说明卖房是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为实际卖房之后,如果房价仍不断上涨,显然这样做是谈不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反之如果房价下跌了也谈不上就是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的实质是公证处无法亦无能力去判断监护人的行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拒绝办理。
第二种情况,既然法律规定了有“除外”的条款,市场亦有这种需要,而且结合苏州本地实际情况,很多家庭面临这种情况,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又把这个皮球踢向公证处,公证处再把皮球踢回去当然是简单的,但是因为苏州新区动迁房政策的特殊性,产权证上有未成年子女的份额,几乎牵涉到每一户的动迁户。因此牵涉面非常之广,影响面非常之大。如果公证处长期拒绝办理,似乎也不妥当。但是如果要办理又找不到司法部有关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怎样才能做到公证既参与其中但又不违反法律,办理了公证而又没有办错,又能使老百姓顺利地进行房产交易呢?由监护人发表声明并办理公证,这种方式也慢慢地取得了我处大多数公证员的共识,所以我处近几年开始办理了不少关于父母出售未成年子女房产的声明类公证。
具体做法如下:由监护人发表内容为“出售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行为绝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售房所得的部分将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的声明,公证处证明监护人在声明书上签名属实。
上述做法按照公证程序只要核对好监护人的身份,监护人提供监护资格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只证明监护人的签名属实,而声明的内容真实与否是由声明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抱抱试试看的想法,我处陆续办理了上述内容的声明书公证,没想到很快被房产交易部门采纳了,随后就出现更多的人来公证处要求办理,而且还牵涉到想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以及将完全属于未成年子女一个人名下的房产监护人亦想要处分的情况。最近一、二年苏州公证员协会也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与我处的实际做法还是有不少的出入,而且也放宽了很多的条件,有鉴于此,我对协会放宽条件的做法存在一些看法;因为我处办理该类声明书公证的本意是我们认为既然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说明监护人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的,但是我们就要防止或应该禁止监护人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要从严掌握:
(一)首先,声明人必须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通俗地说就是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即使父母已经离婚的也必须其亲生父母共同到场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出售其共有财产后还有其他的住房、财产等凭证,以防止今后的生活、居住发生问题。
(二)其次,监护人想出售的房产必须是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财产,而不能是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目前在本处公证员办证过程中逐渐统一认识认为如果未成年子女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就不适合为其办理公证手续,特别是想要处分的财产如果是其祖辈赠与给孙子女的财产或未成年子女继承所得的财产更加要慎重,目前本处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现在协会不分青红皂白,认为房产是未成年人单独所有的监护人也可以来办理,或者监护人根本不是为了未成年的利益,完全是为了自己公司或者更有甚者为他人作担保,都那小孩的房产来处理,对此我个人是绝对持反对意见的。
近二年来对于父母处分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动迁房产的声明公证虽然本处办理了很多,但是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本处也一直在探讨和研究这个问题,一方面为当事人办理了声明书公证确实解决了动迁户的困难,另一方面协会放宽办理公证的条件导致声明书公证办理非常随意,而且本市的其他一些公证处对上述问题还是有不同的理解而拒绝办理,绝大多数的声明公证还是由本处在办理,而本处在办理的同时也确实一直在想到底怎样办理,办理什么样的公证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据其他地方公证处办理相同性质的声明公证后反馈的信息,有离异的父母当时是一起来公证处办理了声明公证保证售房所得会用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但是因为夫妻已离异,钱款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掌管,结果掌管钱的一方因为赌博等原因将钱款挥霍一空而导致孩子生活困难,另一方因此向相关部门投诉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致使原本不能处分的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被处理了。
虽然公证处认为声明书公证只是证明了当事人在何时何地在公证员面前发表了声明,但是声明的内容不是公证证明的对象,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行负责,至于声明人作了虚假声明或当时办公证时确实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就不再按声明书中所作的承诺执行了,出现这种情况需要靠其他途径解决。
首先,在办理声明书公证的同时就必须非常清楚地告知:如作虚假陈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和第47条规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相关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赔偿责任,待未成年人子女长大后有权追索上述售房所得的。让声明人感到威慑力而慎重,不敢任意妄为。
其次,要建立司法救济途径,如果监护人违反承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该要有一特定的社会公益组织能够及时出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失。因为虽然我们告知了作虚假声明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在我国作虚假声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本没有具体的说明,而且不像有些国家规定作虚假承诺要承担很大的责任而促使当事人不敢作出虚假保证。建议在今后相关的立法中能够得到体现。
第三,可以尝试建立未成年人名下财产的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信托管理制度或将处分未成年人房产所得款项办理提存等措施,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以上只是办理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公证的一种探讨性做法和比较粗浅的想法,至于怎样能做到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困难又不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规范。
王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