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基会与大陆方面所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之规定,双方互相寄送公证书副本以供核对之范围,包括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税务、病历、经历以及专业证明等14种。
涉台公证必须在大陆地区具有涉台资格的公证处办理。在我处申办的涉台公证书制作好之后,我处会将公证书副本寄往江苏省公证协会,其审查无误后会将该副本寄往海基会。我处也会发给当事人相应的公证书正本。在台湾地区使用公证书时,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正本与大陆公证(员)协会寄交海基会的同字号公证书副本核对,如果两者相符且内容无矛盾,方可通过。
注:省公协邮寄海基会的邮件分为快件和慢件,当事人可以根据事情缓急选择相应的邮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