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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劳动模范办理公证 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5-17 16:08:43 首页 > 法律法规

苏州市公证协会

苏州市劳动模范协会

苏公协〔2016〕7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劳动模范办理公证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模范协会,各公证处: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推动公证法律服务提质扩面,苏州市公证协会、苏州市劳动模范协会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劳动模范办理公证优待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劳动模范办理公证优待办法(试行)》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苏州市劳动模范办理公证优待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广大职工诚实劳动、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勇于奉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江苏省公证条例》、《苏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保关系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全国、省部级、苏州市级劳动模范(含各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动模范),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受理件,申请办理公证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模范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结。

第四条  公证事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全国劳动模范申请办理,免除全部公证费用;省部级劳动模范申请办理,减半收取公证费用;苏州市级劳动模范申请办理,减免百分之二十的公证费用。公证事项按件收费的:劳动模范申请办理,免除全部公证费用。前款所列条件仅适用于公证当事人为劳动模范本人的情形。

第五条  公证事项系劳动模范与他人共同申请的,公证机构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劳动模范本人应支付的公证费部分提供减免优惠。

第六条  公证机构应主动告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劳动模范办理公证事项可申请减免公证费用。

第七条  劳动模范办理公证事项申请减免公证费用,应提交劳模卡等与劳动模范称号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级劳动模范协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所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级别和有效性,并对劳动模范办理公证优待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收到劳动模范提出的公证费用减免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减免收费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劳动模范办理公证事项登记制度,减免公证费用相关材料应当载入公证卷宗。

第十条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劳动模范申办的公证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办理该公证事项,不得接受公证当事人的财物或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费用”是指公证机构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应当收取的公证费用。本办法由苏州市公证协会、苏州市劳动模范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五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