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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机构)首批入库备案名单公示

2021-11-23 15:27:24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遗产管理人(机构)首批入库备案名单公示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遗产处理方面的多维度现实需求,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于2021年10月13日对外发布了“遗产管理人推荐库”邀请公告。本处已参与“遗产管理人推荐互认计划”,该活动联动了全国多家公证机构,得到众多专业机构的积极响应。本着自主申报、统一审核的规定,通过初审、复审、互认计划竞合审查等环节,截至2021年11月22日,经评定共有27家专业机构入选本处首批遗产管理人(机构)推荐库,为期三年(2021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3日)现予以公示。具体名单如下:


       遗产管理人(机构)首批入库备案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编号

机构名称

1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2

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

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4

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

5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6

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

7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8

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9

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

10

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

11

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

12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13

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

14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

15

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

16

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

17

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

18

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

19

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

20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21

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

22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23

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

24

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

25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26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

27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

 

本处已完成对以上机构向“遗产管理人推荐互认计划”的备案工作。入选遗产管理人(机构)推荐库仅代表该机构符合本处推荐的备案条件,不代表个案中的遗产管理人确认。入库的机构应高度重视并承担相关职责,依法提供尽职的相应服务。同时,也请社会大众对公示的机构进行监督,如有异议的,可向本处实名提出。经审查,如异议成立、入库机构确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本处将该机构从遗产管理人推荐库中予以移除。

本处遗产管理人推荐库长期开放,相关机构可继续向我处提出入库备案申请,本处将定期发布入库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期间如法律法规、政策,或司法行政机关、其他相关部门对遗产管理人推荐库有新规定的,将遵从新规定,适时予以调整。

按照“遗产管理人推荐互认计划”,相关机构加入本处的遗产管理人推荐库后,即可在其他共同参与互认计划的推荐机构得到互认,无需重复申请加入。

目前,“遗产管理人推荐互认计划”的参与公证机构包括:北京市正阳公证处、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重庆市公证处、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排名不分先后,名单持续更新中。各公证机构公示的遗产管理人入库名单请参详各机构官微。)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