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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时评】宣传注意法治思维 服务群众有所担当——对某微博所涉公证内容的说明

2015-08-25 12:18:30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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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工作,尤其是政法单位的宣传工作,应充分重视法治思维。如果作为政法单位的宣传口尚未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的有关规定,那么这不仅是背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而且也将是依法治国进程的倒退。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初衷无外乎为基层派出所减负而且也迎合了当前要求减少证明的社会舆论,但是该微博小编在发布时忽略了公安部及相应的机关的现有关规范性文件。换句话说,微博只是公安宣传系统编辑人员的个人意见,而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公安部或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或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两者效力等级完全不在同一个层次上。除非公安部能够将微博内容以部颁规章的形式进行发布,否则在与现有规范冲突时应使用现有规范。现以该微博中涉公证的几项进行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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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2条的解读释明:可以理解公安机关对于其不知情的姓名填写错误的困惑。但是公证机构不是万金油式地啥都能证明。公证机构也有相对固定的公证类型与格式要求。譬如,有一类公证事项叫做“曾用名公证”,是指对公民曾经所使用的姓名(而非自己填写错误的)的证明。出具此类公证,通常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核实。2005年《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中,公安部也对相关内容的填写进行了解释。所以,原微博所称“将姓名填写错误”的情况,实际上也很难通过公证机构来证明。这往往还得需要当事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链,向需要该证明的机关证明其确实是同一人,而其非兄弟姐妹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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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5条的解读释明:“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一个无法预测的将来式伪问题。不仅公安机关没法证明,公证机构同样也缺少相应信息加以证明。实际上这些机构通常只是需要当事人出具一个个人征信而已。有关征信的查询方法在2013年国务院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详细载明。当然,公证机构可在征信机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为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

对第6条的解读释明:该微博的小编很可能不经办具体的业务,还不知道公安部就在去年初参与实施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证书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业务协同;而并非是相互推诿,造成不便民的后果。而且,其实原微博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死亡并非只有生理死亡,还存在着一种叫做“宣告死亡”的法律形态。这种形态是无法通过卫生防疫部门来负责的,而是需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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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第7条的解读释明:户口登记其实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户口簿的登记,另一种是户籍档案人口登记表中的登记。通常户口簿的登记往往过于简单,无法全面反映该户人家的亲属关系,故而有关部门需要调取户籍档案中的人口登记情况。这些证明材料是我国户籍制度的重要部分,如果不共享此类信息,往往将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或者诚信有缺之人借机隐瞒亲戚进而侵犯他人利益。当然,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的信息,派出所确实无奈。同时,这也与我国的民事登记制度不健全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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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10条的解读释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可以来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但公证机构同样对于各家庭的收入情况不知情,还需要当事人能提供所就职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情况等收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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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14条的解读释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2年5月印发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该文件明确写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违法犯罪记录不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垄断资源,而是可以有条件地利用信息为群众提供方便的。原微博解释所称需要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等部门出具有效证件与介绍信,实际上是有不了解实际之处。因为更多需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往往是世界各国的有关部门。我国公民进入该国国境就读或就业,需要我国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当地治安或者特殊岗位所需,而有关机关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也是世界通行之惯例。不可能也无法要求外国有关机关派人拿介绍信来派出所。如公安机关人手有限难以为普通群众开放查询的,可向公证机构有条件开放接口,供指定的人在指定的范围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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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17条的解读释明:房产情况证明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所掌握。有些地方公证机构确实也承担了一部分房产公证业务,但未必能够完全掌握。现在全国尚无法实现统一的不动产查询,故而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索取证明。
有一份能力就应当承担一份责任。其它部门难以证明的事实,公证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自己的能力去为群众做这一份担当。当然,完全实现公安部微博小编对公证机构的希望,可能还得有几个前提条件:一是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多次提出的修改《公证法》,赋予公证机构以适当的调查权力;二是有关部门将其信息向公证机构开放查询接口;三是充分完善民事登记制度,改管制型的民事登记为服务型的民事登记。

我国的社会已从熟人的乡土社会转型为了陌生人的现代社会。在乡土社会中熟人之间无需证明的简单事实往往在这个现代社会的陌生人之间变得复杂,从而需要各种证明。各种认证与证明业已成为了国家基础能力的基础。只有我们的国家充分重视各种证明在国家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才能合理地配置各种信息、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充分保障信息的安全,并尽可能少地让群众到处奔波开具证明。在这一点上,政府以及其各个部门都责无旁贷。公证作为国际交往的纽带、具有优先效力的证明、预防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愿意在各个兄弟单位的配合下承担这份责任。






文章来源:公证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