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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受理首例公证法律援助全省属首创六类人群受益

2015-09-01 13:37:47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苏报讯(记者 张帅)昨天上午,享受低保待遇市民黄先生向苏州公证处递交申请书,申请法律援助。苏州公证处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受理了黄先生的援助申请。这是《苏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受理的首例申请,也是全省公证机构首次受理公证法律援助。

63岁的市民黄先生属于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今年4月,他的母亲去世。昨天上午9时30分,他来到位于狮山路6号新创大厦6楼的苏州公证处,办理关于母亲房产的继承公证。按照《苏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黄先生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公证员向他介绍了公证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让他填写了一份申请表。接下来,公证处将对他的情况进一步核实和审批,如果情况核实无误、手续办理顺利,黄先生将获得办证补贴,他也可能成为全省首个公证法律援助的受益者。

苏州公证处主任王晓军告诉记者,《苏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由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上月底发布实施。公证法律援助被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范围,由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给予经费保障。该办法对实施公证法律援助的原则、范围、对象、程序及标准等具体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在省内尚属首创。该办法规定,正在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待遇的人员等六类特困人群办理相关公证,公证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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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哪些人群可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苏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详见苏州市司法局的网站http://www.sfj.suzhou.gov.cn)

       第五条规定,经济困难,符合苏州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因下列事项需要办理公证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规定,下列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待遇的人员;

  (五)领取苏州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文章来源:苏州日报

图片来源:苏州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