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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法律护航慈善,公证传承美德-写在《慈善法》通过之际

2016-03-16 14:46:50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慈善法》(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的高票通过,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法制化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令人振奋不已。作为一部充满“向善”正能量的慈善法典,《慈善法》不仅能够更多地汇聚慈善爱心力量,释放潜在的社会内在活力,而且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彰显中华民族代代传承的“热情仁爱,乐善好施”优秀人文品质,促进社会的和谐融洽。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将《慈善法》提出的诸如慈善项目信息公开、慈善财产管理规范等要求落到实处,有效提升慈善活动的公信力,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公证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勇于责任担当,不辱历史使命,为维护国家法治、促进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证作为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为社会大众所尊重,享有极高的社会公信力,如今更成为社会生活中维护信用、预防矛盾、控制风险、保障利益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加之公证所具有的公益内涵,所以公证参与我国慈善法治化进程乃是应有之义。

公证通过充分发挥预防纠纷的制度价值,凭借咨询评估、信息核实、证据固定、资金监管、效力强化、事实证明、纠纷调处等职能优势,可以为慈善活动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有效预防信用风险,强化慈善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具体来说:

1、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

为了有效预防假借慈善之名的“敛财”、“诈捐”,由具有高度公信力的专业法律机构来审核慈善项目是否真实、慈善方案是否依法合规,显得至关重要。公证机构的社会公益属性,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定位,预防纠纷的专业特性,法定的证据处理能力,以及享有的极高社会公信力,使得公证机构作为慈善方案的审核机构十分合适。同时,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以,在公开募捐以及慈善项目结束后剩余善款的处理方案中,由公证机构负责审核相关内容并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用以明确法律关系、揭示法律风险,证明固定证据、评估风控意见,从而可以为增强慈善项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为善款提供资金监管服务

“社会从来不缺乏爱心,却缺少正规的监管渠道”,所以如何将社会爱心捐款真正全部用在需要的人身上,监督善款不被滥用,提高慈善运作的透明度,是慈善活动取信于民的关键。公证机构法定的中立地位,严格的程序规则,可以为慈善募捐活动的公开、透明和高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启动慈善捐款时,公证机构既可以作为募捐款项的指定接收机构,也可以作为善款使用的监督机构。由公证机构严格执行募捐方案,将所募款项定向交付给受捐赠人或实时监督使用方对善款的使用情况。公证机构凭借法定的证据处理能力,可以对善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核,及时核实善款的使用情况和凭据,并对善款使用信息及时披露,确保整个募捐计划和善款使用情况符合预设方案,预防捐款被滥用的风险,提高慈善活动的公信力。

3、办理慈善活动的现场监督公证。

在慈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慈善义捐活动中,办理现场监督公证,确保慈善活动各流程符合预定程序,从而让慈善活动更加依法合规,更加公开透明,提升慈善活动的社会公信力。在现场捐赠环节,通过独立的公证机构对慈善捐赠情况予以核实和确认,及时对外公示活动过程的相关必要信息,可以有效的满足社会大众对于活动公开、透明的要求,也是慈善事业不断树立公信、积累美誉度的重要措施。同时,公证机构参与慈善活动,监督程序是否符合预定方案,如今已经成为慈善义捐活动的必备要件,社会对于公证机构参与非常欢迎。

4、为捐赠提供一揽子公证解决方案。

围绕慈善捐赠活动,公证可以提供从法律咨询、风险提示、财产确认、文书草拟、协议证明、强制执行等一系列的法律服务,确保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无误、捐赠财产合法无瑕疵、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履约过程保障有力。

通过慈善捐赠协议公证,可以让各方对捐赠目的和履行方式达成一致,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获得足够的理性认识,进一步增加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度,为协议的签订营造良好的气氛,为协议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提供法律保障。公证机构对捐赠协议进行公证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对意思表示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从而进一步强化了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为双方依法如约履行赠与协议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保障。同时,对协议进行公证,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慈善活动的通常选择。

在协议公证时,可以由公证机构对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保障协议的如约履行。对于捐赠协议这一“君子承诺”式的诚信协议,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即可获得法律强制执行的有力保障。在需要时,守约方可以高效、权威、简便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协议中的给付内容,此举不仅节约了成本,也能够更好的彰显法治的力量。

5、办理慈善遗赠公证并担任执行人

经过公证后,遗赠文件将依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遗赠人的意愿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固定,个人隐私将获得最安全的保护。在遗赠公证的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员遵循严格的公证办理规则,充分告知遗赠的法律意义,在与遗赠人充分沟通后,将其个性化的慈善意愿详细记录并忠实地转化为高质量的遗赠公证文件。遗赠人去世后,公证机构作为遗赠执行人处理遗赠执行事务时,严格遵从遗赠文件的内容,彰显遗赠人的慈善精神,凭借专业的执行能力,及时处理遗产转移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实现遗赠财产依法、高效、安全的用于慈善事业。

6、提供慈善纠纷调解服务

当慈善活动出现纠纷时,积极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当前,公证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日益受到国人的重视,开始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成为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在慈善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公证员对公平正义追求和当事人的心境完全一致,公证参与调解更易被当事人接受和信任,公证开展调解工作的各方阻力更小。公证员充分尊重我国传统的“厌讼”和“以和为贵”的民族心理,讲情、说理、遵法,以和解而非对抗的理念处理纠纷,运用公证独特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缓解各方矛盾、聚焦争议、协商解决,以非诉讼、非对抗的方式定纷止争。

7、公证机构作为慈善信托的监察人

公证机构作为慈善信托的监察人,督促受托人忠诚地履行信托义务。监察人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忠实守护者,其定位是“监督人”和“保护人”的角色,而这与公证的法律职能天然相契合。公证机构在慈善信托中作为监察人,及时传递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对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通过行使信托财产运作情况知情权、对受托人的过失行为主张救济权、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提出异议、对信托事务处理报告确认等,监督受托人依法妥善履行信托义务,确保信托财产能够有效用于慈善事业。

写在最后

我们相信,随着《慈善法》的贯彻实施和公证深度参与慈善活动,中华民族“扶弱济贫”的慈善品质一定可以提升到更高的水平,社会各界必将会有更多的人投身慈善事业,“放心捐”、“热心捐”的社会氛围也会越来越浓。可以想见,一个充满大爱的“善时代”即将拉开帷幕。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