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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证行业十大事件及专家点评

2016-04-27 10:58:38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2015年公证行业十大事件及专家点评

全国政协专题调研“无争议遗产继承权公证”

2月9日,《人民政协报》刊发了《继承权公证:“公正还是添堵”》一文,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全国政协主席俞振声对此专门批示开展调研。4月下旬至5月初,由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顾伯平任组长的全国政协“无争议遗产继承权公证”专题调研组一行20人对北京、安徽两地公证行业进行调研。此次专题调研共有5位副部级领导参加,包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委员在内的多位法律界专业人士参与,层级之高、范围之广,为近年罕见,凸显了党和国家对公证工作的关心重视以及社会各界对公证的关注。受司法部委派,部律公司副司长何敏、中国公协秘书长孙艳辉全程陪同调研。通过实地调研两地公证机构以及召开多次座谈会,政协委员们对公证在继承方面发挥的替代诉讼与和谐家庭关系的重要作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对公证工作的建设发展、规范管理、执业状况、履职能力、社会形象和队伍建设等有了较客观的了解和认识。同时,调研组也对健全完善公证体制、相关法律修订以及公证如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合理化建议。本次调研是一次“小切口、大问题”的高层次调研,对公证行业是一次大的促动,对新形势下公证工作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点评:变“法定证据”模式为主动核查证据模式

段伟(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

本人由中国公协指派,参加了在北京市举行的全国政协专题座谈会并作发言。在座谈会上,全国政协调研组、不动产登记部门均认可继承公证制度的价值,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难以充分举证、手续繁琐却极大地影响了继承公证制度价值的发挥。2015年,公安部和民政部出台规定不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使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面临诸多举证难题。公证行业应该从改善继承公证流程着手,加强继承公证的便利性。目前,许多公证机构推出“绿色继承”服务,主动为当事人调查继承公证需要的证据材料。这种新举措是对传统“拿证换证”公证工作方式的改进,它不仅具有实践意义,其更大的价值在于改变公证员的传统观念。

与民事诉讼遵循当事人辩论主义不同,公证作为非讼事务法律服务,其应遵循职权探知主义。公证职权探知主义的含义为,公证人作成公证书,不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限,公证人可以主动核查证据。受公证“特殊证明论”思维束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较为依赖于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即所谓“拿证换证”工作模式。这种消极的工作模式难以符合公证职权探知主义和公证服务属性的要求。公证人根据职权探知主义的要求主动为当事人核查证据,应当成为公证的常态化机制,公证行业要改变“拿证换证”的传统思维和工作方式。公证人为当事人主动调查证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个案中主动为当事人收集证据,一种是主动跟有关信息掌握部门建立联网查询机制。前者具有个案价值,后者则具有普遍性价值。云南省公证协会通过努力,使民政部门向公证处直接开放了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端口,也是履行公证调查义务的体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有义务主动联系有关信息掌握部门,协调共享有关信息,从而改善工作执业环境。

当事人有通过陈述、提供证据材料、提供证人等方式披露公证事项关涉信息的义务。公证作为非讼事件,还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因此,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方式原则上应该采形式自由主义原则,在其披露信息缺乏可信度时,可以要求当事人采取恰当方式进行补充披露。在我国公证实践中,基于“拿证换证”和“特殊证明论”的影响,逐步形成一种“法定证据”思维和工作模式,即要求公证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满足于某种特定形式和类型,否则即使能够证明有关公证事项事实的证据材料也不予以采纳。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定证据”思维和工作方式更加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抛弃“法定证据”思维和工作方式,以证据形式自由主义为指导,在实践中运用证据法规则和原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研判和采证。

总之,继承权公证包括其他公证业务所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证行业将原本为非讼事件的公证按照诉讼事件标准构建证据规则和公证人职责而导致的。公证作为特殊的非讼法律服务有其自身运行和发展的规律,不能够完全按照诉讼程序法的要求来确定公证的工作标准。按照诉讼程序法所建立的各类公证程序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必然带来诸多的不适应,也难以获得当事人的认同。破解办理公证手续繁琐问题,根本上说应从承认和重视公证的法律服务特性开始。

公证服务“一带一路”启航、京津冀公证合作协议签署

2015年9月10日,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司法行政领域“1+4”合作协议在京签订,共签署了《京津冀司法行政工作协同发展框架协议》和包括《京津冀公证工作发展框架协议》在内的4个子协议,明确了4方面11类重点合作领域。 其中,公证工作发展框架协议本着服务大局、优势互补、合作共建的理念,充分结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特点,提出京津冀三地将建立健全公证文书核查合作机制、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公证人员互访交流机制、公证信息化共享机制、工作信息交流机制、行业发展交流机制、行业合作互助机制等七方面的合作内容。10月14日,司法部成立服务“一带一路”研究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与区域内国家在包括公证在内的各方面的交流。

点评:公证应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更大贡献

周志扬(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主任)

2015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纲要指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和空间结构,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发展的新路子,探索出一种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的模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形成新增长极。

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候,京津冀地区相互之间可谓血脉相连、休戚与共,但随着时代变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彼此间经济结构和产业水平的发展差距日渐拉大,导致三地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比较著名的“河北环京津贫困带”概念认为,“贫困带”的形成主要是京津两市特别是北京市不顾河北省发展利益的结果。与此不同,有的学者认为,造成现状的部分原因是不公平的经济关系引起的,但更多的是历史和地理环境因素,还有部分原因是决策失误。三地在自身的定位问题上也经历了很多探索和试错的过程。实践证明,如果没有顶层设计和决策,单纯依靠三地省市层级的努力,羁绊发展和协调的藩篱很难破除。从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听取专题汇报到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规划纲要,经过一年多时间,京津冀协同发展顶层设计最终完成,困扰各方几十年的老大难问题终于拨云见日、一锤定音,为国内其他存在此类区域发展矛盾的地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非常好的参照样本。

和上述规划纲要相配套,三地司法行政机构及时联动,在相关领域迅速落实纲要精神,签署了上述合作协议,应该说是在三地协同发展的执行层面迈出了实质一步。在公证领域,三地之间虽然联系比较密切,但有效沟通的机制和平台、实质性的合作不多,制度、经验、观念等方面的不平衡、不对接现象也普遍存在。此次借规划纲要之东风,在协同发展的大趋势下弥合差距、共同发展就成为可以预期的美好愿景,下一步应该还会讨论和制定实施细则及签署一系列更加细化的具体合作协议,相信最终会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

司法部服务“一带一路”研究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公证服务“一带一路”正式启航。其意义,除了公证服务于“一带一路”这个我国扩大开放的国际大局外,还是中国公证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更是通过与沿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业务合作,考察与借鉴国外公证行业管理经验、学习与吸收国外同行服务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公证体制、提高我国公证服务水平的机遇。中国公证行业应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多边合作机制,在公证领域加强与包括“一带一路”周边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相互理解,凝聚共识,包容互鉴,深化合作,共同谱写公证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文明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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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成世界最大公证遗嘱信息库

2015年3月中旬,新华网、法制网等国内若干著名新闻网站均以“中国建成世界最大公证遗嘱信息库”为标题,报道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正式启用。由中国公证协会筹建的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自2014年1月2日投入试运行一年多以来,平台运行稳定,作用凸显。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各公证机构历年办理的遗嘱公证相关信息,除少量因遗嘱公证卷宗档案在档案部门保管尚需时间录入外,已基本完成历史数据补录工作,现已录入公证遗嘱数据109.6万条。公证遗嘱备案信息面向公证机构查询,目前已有31个省(区、市)的1944个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和遗嘱公证中使用平台查询10.3万次,将来条件具备时可适时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机构开放查询。

点评:实现公证行业“互联网+”转型的重要一步

刘疆(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任何一种方式订立遗嘱,而其中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强的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公证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其财产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也是公证机构最为重要的业务之一。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公民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加,办理公证遗嘱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人口流动性增大,遗产存放地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公证遗嘱信息必须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走向数据化、网络化,只有如此,才能够方便继承人、公证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查询遗嘱,才能够准确地确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以及立有几份公证遗嘱,才能够真正实现公证遗嘱的最高法律效力。鉴于公证遗嘱信息的数据化、网络化关系到公证遗嘱的最高法律效力能否真正得到实现,关系到公民合法的继承权能否得到及时的保护,中国公证协会对于公证遗嘱信息的数据化、网络化予以高度重视,自2014年初创建了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并动员全国31个省(区、市)的1944个公证机构,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补录了历年来办理的公证遗嘱信息高达109.6万条,使得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最终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公证遗嘱信息库。对此,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指出:“遗嘱公证信息补录和上传工作的完成,将彻底解决困扰公证机构多年的因遗嘱办理过程的普遍管辖性、遗嘱保密性、生效滞后性等原因而导致的公证机构无法确认继承人所持遗嘱是否为唯一遗嘱的问题,将极大地减轻公证人员的审查难度,降低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审核风险,并将进一步全面推进公证信息化工作快速有序地发展。”的确如此,公证遗嘱的信息化不仅仅是在我国继承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也为我国整个公证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打开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如果将来公证行业能够不断逐步实现继承关系的数据化、民间借贷关系的数据化等等各类公证信息的数据化,公证将会紧随网络经济的发展,由依赖“法定公证”发展业务转变为依靠“服务和数据”发展业务,实现一个华丽的“互联网+”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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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证行业深度服务天津港8.12事故善后工作

“8•12”事故善后处置过程中,天津市公证协会动员、组织和指导天津公证行业全面参与救灾,为事故善后处置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由于此次事故涉及财产损失巨大,情况复杂,天津各大公证机构面临着极大的工作压力和社会期盼。在天津市司法局、市公证协会的周密部署和协调下,天津公证行业众志成城、不负众望,克服了种种困难,以顽强的工作作风和专业法律服务,展示了良好社会形象,获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肯定,得到了受灾企业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这是一次危急关头公证队伍综合素质的检阅,也是公证行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介入公共危机事件解决的一次有益尝试,涌现了诸多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本刊为此专门刊发了专题报道。从数据上看,据天津司法行政网报道,截至11月10日,天津新区公证处共审查和监督126名事故遇难人员的家属签署《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212份,办理公证131件,出具公证书524份(其中社会遇难人员51人,家属签署协议69份,办理公证52件,出具公证书208份;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战斗员75人,家属签署协议143份,办理公证79件,出具公证书316份)、审查和监督事故伤残人员签署救助补偿协议444份,出具公证书1776份。累计为选择“社会责任联盟”地产企业进行房屋收购的受损房屋业主办理委托公证6736件,出具公证书34080份(其中东疆港区业主收购委托公证3320件,出具公证书16000份;开发区区域业主收购委托公证3496件,出具公证书17480份),为已签约未交房的购房业主办理退房委托公证448件,出具公证书3584份。累计为遇难者家属出具存款查询函45份,办理遇难者遗产法定继承公证54份,以及多份委托书、声明书公证。

点评:拉丁公证制度中国化路径的绝佳案例

张朝晖(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副主任,中国公证协会公证质量评估委员会委员)

突发事故(事件)的善后处理,在拉丁公证体系国家,并不是公证人的常规业务领域。但是在中国,公证人参与重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善后处理,正在成为一种趋势。早在1992年,南京发生“7•31”大校场机场空难后,当地公证人即办理了遇难者遗物清点公证。近年来,2010年上海静安高层火灾事故、2014年马航MH370失联事件和 2015年“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故,公证人几乎参与了每一次的善后处理工作。

天津“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天津公证人再一次挺身而出,以他们突出的奉献精神和过硬的专业素质,向社会展示了公证行业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的良好形象。他们众志成城、统一部署、举全行业之力抗击大灾,团结可赞;他们舍小家为大家、主动请缨、敢于担当,大义可赞;他们在第一时间,冒着可能存在的未知危险,深入爆炸现场咫尺之地,勇气可赞;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公证服务举措,创造性地解决了一个个实际问题,创新可赞;他们克服重重困难,以顽强的工作作风,加班加点,完成了沉重的工作任务,敬业可赞。

在疾病来临时,医护人员的价值是为生命提供健康保障;在火灾来临时,消防人员的价值是减少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为社会提供法律安全保障,是公证制度的根本追求。公证人参与重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善后处理,同样是公证制度特殊价值的彰显。大灾之后,社会更加珍惜安全,包括平时可能视而不见的法律安全,因此公证人的工作也更容易凸显其价值。可以说,通过参与重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善后处理,公证行业赢得了更多的尊重和宝贵的话语权,社会不再指责公证行业推销“强制公证”,有关职能部门也不再那么“任性”。

除法律安全保障的价值外,公证参与重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善后处理还与我国公证制度的下列特殊性有关。第一、我国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的中立性、公益性,使得公证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因而公证手段能够为相关利益各方所认可;第二、包括人民法院和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普遍承认公证书是优势证据,公证书的证据保全效力对于准确固定事实、快速处理和缓解矛盾大有裨益;第三、机构本位使得我国公证行业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能够迅速整合行业资源投入工作。

拉丁公证制度虽然价值追求相同,但是各拉丁公证体系国家,公证人的业务范围和形态呈现极大的差异性。以不动产公证为例,法国人公证人在不动产交易中占有绝对垄断地位,德国法律承认经公证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可以直接进入抵押权实现程序,日本公证人几乎被其他中介行业排挤出不动产领域,我国台湾地区公证人绝大部分业务是为不动产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各国公证立法和公证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萨维尼的名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虽然《公证法》已经颁布十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证制度的价值未能完全获得普遍的社会认可,甚至做了几十年的继承和遗嘱公证近来也危机四伏。中国公证应该体现怎样的民族精神?拉丁公证在中国的生长点在哪里?这是当代中国公证人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对此,天津公证人以他们的行动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公证的中国化,必须将拉丁公证的制度价值和中国的国情、民情和社会历史阶段相结合,这个结合点,就是拉丁公证在中国的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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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开展《公证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活动

201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公证法》不可避免成为全国公证行业乃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两年全国“两会”期间,高广生、李霞等6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接连提出了修改《公证法》的议案和建议。借《公证法》颁布十周年契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各地公证机构积极行动起来,以召开座谈会、举办公证论坛、有奖征文、案例评选、现场法律咨询、发放公证知识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纪念宣传活动,回顾总结十年来公证事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宣传中国公证制度发展的成就,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9月12日,以纪念《公证法》颁布十周年为主题的“长安公证讲坛”在北京举办,陈佳林、赵晋山、张卫平、王轶、陈卫东、李曙光、尹飞等立法司法实务界和法学专家出席讲坛并发言。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出席讲坛,在讲话中指出,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专门制度,我国《公证法》颁布十周年是值得中国公证行业铭记在心的日子,公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特别是在信息化时代更为突出,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继续努力,将我国公证制度建设好。

点评:切实贯彻《公证法》 不断完善《公证法》       

薛凡(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业务指导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年前,2005年8月28日,我国第一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颁布,为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公证制度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效能日益彰显。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公证与司法实践的变化,特别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定所揭示的制度演进的新的方向,要求《公证法》适时进行相应的修改,以跟上时代的发展。举其要者,《公证法》将来的修订至少应该体现以下变化:

(一)公证制度价值的变化:从预防纠纷到预防和解决纠纷并举。现行《公证法》对公证制度的定位是预防纠纷,但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应“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顶层制度设计中,强调预防和解决纠纷并举,这同样也应该成为公证制度的新的价值定位。

(二)公证责任的变化:确立公证员办案责任制。现行《公证法》规定的公证责任为公证机构责任,在《公证法》将来的修订中,应充分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理念,真正确立公证员依法独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让公证人独立办案、由公证人独立负责。

(三)公证员任职年龄的变化:让退休从义务走向权利。现行《公证法》将公证员任职年龄上限“封顶”为六十五周岁,是基于当时立法时全民退休年龄的一般现状,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显然,现行《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员任职年龄的上限已与制度走向不符。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公证、律师一并列为法律服务业,作为经验型、专业型的职业,律师任职年龄上限已无法律障碍,对于公证员而言,同样有必要确立退休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的理念,在《公证法》将来修订时应提高以至取消公证员任职年龄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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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业和知识产权公证发展报告发布

2015年3月,中国公证协会发布了《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5月,司法部律公司与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这两个报告被称为中国公证发展史上的遗嘱公证白皮书和知识产权公证白皮书。报告采集了全国多个省市的样本数据,调阅了大量公证卷宗,进行了全面调研,委托第三方统计机构进行数据分类解析,从各个方面对我国遗嘱公证和知识产权公证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提出了未来的展望和建议,对于我国公证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点评:两份展示公证价值、彰显行业形象的重要答卷

张宇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主任,中国公证协会质量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5年,是中国公证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转折之年,锣鼓与炮声齐鸣,徘徊与创新并行。《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和《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无疑是中国公证发展进程中名副其实的里程碑,是我国公证行业历经近七十年的发展,向经济法治社会交出的家事服务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两份展示公证价值,彰显行业形象的重要答卷。它们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公证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和互联网时代。      

遗嘱公证是家事法律服务的核心业务,遗嘱公证平台的建设,对于公证服务平台化的发展具有探索和引领作用。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4年)》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已将公证明确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在信息时代的作用日益凸显,公证作为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发展及保护之盾,必须构建信息领域及互联网领域的核心技术体系。这两个报告对于我国公证未来的发展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存在两大浪潮,即银发浪潮和互联网信息化浪潮。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2.12亿,占总人口的15.5%,“银发浪潮”的快速袭来,使老年医疗、保健、生活照料、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呈现迅速增加的态势,因此,探索并建立多元化养老方案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同时,互联网信息化浪潮也席卷全国各行各业,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引入“互联网+”概念,提出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实际上已经成为顶层设计的潜在经济增长极。这两大浪潮推动着行业的优胜劣汰,也蕴含着无限的法律服务机遇和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点。因此,公证发展路径可遵循两大主线:一是从遗嘱公证、遗嘱保管到遗嘱平台建设,到掌握大量遗嘱资源,到公证参与多元化养老服务方案,到形成家事服务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到公证行业的平台化建设。二是从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到互联网加公证到公证行业掌握核心技术的公证加互联网。

两个报告中均提到了公证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公证需求及用途均指向人民法院。对于公证行业而言,“孤岛”式、封闭式的自说自话的发展是没有前景的,法院是我们的重要盟友和业务伙伴,也是我们业务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在现阶段,实现公证与法院的业务在继承、调解、家事、保全、执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等各方面的沟通衔接及有效合作,可以拓展业务领域,提升公证效力,有效彰显公证的价值和地位,且有利于公证行业与其他类似法律服务机构在继承领域的竞争,为公证参与非讼事务进行法律实践储备,是我国公证行业在诉讼领域及非讼领域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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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业互联网产品继续试水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证行业对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也在日益加深,一些有前瞻性的公证机构开始尝试互联网产品,介入互联网业务中,特别是当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更多的公证机构也在这轮互联网+的浪潮中纷纷试水。例如:深圳公证处的公证在线受理、微信城市服务,上海东方公证处的微信申办服务,江苏省13个地市18家公证处的公证网络受理统一平台,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足不出户、公证到家”的“公证云”服务,还有部分公证机构介入商业的电子数据保管等。

点评:严峻形势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证数据中心

苏国强(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主任,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及信息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于“互联网+”这个概念我有这样的一个认识:“互联网+”具有两种不同的导向和模式,其一是“行业+互联网”模式,它以行业需求为导向、由传统企业主导的顺势创新;其二是“互联网+行业”模式,它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由互联网企业主导的逆势创新。反映到公证领域,也就存在着“公证+互联网”模式以及“互联网+公证”模式。前者即我们所谓的“公证的信息化”,包括服务和管理的信息化,主要解决的是公证业务的管理问题和存量业务的升级问题;后者可称为“信息的公证化”,包括互联网和传统行业信息的公证化,其主要依赖互联网技术实现,解决的是增量业务的拓展问题。

在2015年,我们能够深刻地感受到“互联网+”已经不仅仅是停留在宣传的纸面上,更成为各行各业的一种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的自觉行动。在公证行业,面临着公证执业的法律法规环境日趋恶劣、越界“抢劫”显著加剧、司法体制改革及大数据时代对公证产生冲击和影响的严峻背景,更让公证行业的从业人员深刻地意识到:公证行业要发展,除了应当回归公证的服务本质之外,还应当充分重视信息化的价值和手段。

目前各地的公证信息化建设主要采取三种不同的发展模式:一是以公证机构为主导,由公证机构独立委托技术公司,技术公司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对公证软件进行开发;二是由技术公司主动向公证行业“渗透”,技术公司将所开发的产品销售给有需要的公证机构;三是产学研相结合,依托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能力,进行公证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与实践部门对接。

在当前,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需要注意和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其一,不论我们采取何种公证信息化建设模式,我们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都应当坚持四个原则,即合法性、直接性、可检验性、安全性,这是应当牢牢守住的底线。也就是说,不论是采取何种手段与技术,也不论采取何种证明方式,公证都应当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及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公证机构据以证明的对象或使用的手段必须是公证人员亲自看到、掌握,或者是为公证机构完全掌控之下的机器所“看到”及“掌握”;公证证明的结论必须是可检验的,必须可真实还原过程,做到在同样条件下得出唯一确定的结果;当事人的办证信息应当得到保密,确保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其二,所谓的信息化建设不应停留在购买软件+硬件来建设系统的层面,而应从信息工程的基本原理来来看待信息化建设的问题,因为应用是多变的,硬件存在着过时的问题,而数据却是永恒的。因此我们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确立以数据为中心的思维,采取信息资源规划及计算机工程、数据库工程、应用软件工程这“三大工程”相结合的路线。这其中,数据始终处于核心位置。

其三,公证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数据具有特殊的意义与作用,公证行业对数据的安全性也承担着更重的责任。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每一条公证数据的背后都是经过我们公证员慎重审查过的可以信赖的信息,这是我们整个行业可以长期依赖的财富;同时公证数据还包含着当事人的隐私,是社会信息安全的重要基石。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数据对于公证行业的重要性与数据的安全性,加强对数据的合理运用和安全保护。

其四、应当建设公证行业自己行业的公证数据中心。这主要是基于这样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基于上文提起的数据重要性与安全性考虑,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务的数据中心与商业的数据中心均不能满足公证行业“服务的开放性、信息保密的保守性”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需以建设“公证示范云”为龙头,建立一个逻辑统一、物理分散的全国性的公证行业的“公证云”数据中心。这就需要全行业抱团取暖、共同协作,共建基础性平台,避免重复建设。

在当前行业面临诸多危机与挑战,有人说严冬来了,我借此引申一句,严冬来人,我们更需要抱团取暖,共同投入、共同受益,点燃冬天里的信息化火炬,开拓一条公证服务的新模式。如此,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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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宣传工作跨入媒体融合新时代

2015年1月,中国公证协会在广西南宁市召开了全国公证行业期刊工作座谈会。会议通报了中国公证杂志社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对全国坚持出版公证行业期刊和内刊的省、区、市公证协会以及公证处予以了表扬;对《中国公证》优秀论文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中国公证杂志社2015年工作进行了展望。来自全国各地公证处和媒体的代表畅谈了工作中的问题和行业趋势。座谈会要求,认真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健全完善全面推进公证宣传;大力提升刊物学术水准和办刊质量;积极推进期刊新媒体平台建设;公证自媒体建设工作要立足于“主动消除误解,传播公证文化”,媒介建设要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与时俱进,不吝创意,勇于、善于用多种形式将公证制度理论研究引向深入的同时树立行业形象,提高认知度。2015年以来,公证行业涌现了许多微信公号,其中有各大公证机构也有不少公证员个人,进一步加强了公证行业自媒体建设,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点评:主动共享符合公证宣传的基本规律

李勇(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主任)

进入21世纪,媒介技术的迅速进步,新媒体的迅速发展颠覆了原有的传媒方式,形成了新的传媒关系和人际关系。大众传媒成了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造就了现代社会的一系列传媒特征。特别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方面,老百姓对主动通过舆论反应监督司法的热情已经不能够充分满足群众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法制建设领域工作者媒介素养逐步提高,希望适应媒体社会发展需求,弥补一直以来的专业媒体宣传的短板。所以,法律服务领域“主动型”媒介方式慢慢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中都在展露头脚。

公证行业为“传统行业”,具有异常注重证据的固有特点,长期以来行业媒介能力建设不足,专业媒体对公证的报道也常常出现尴尬的情形。反观这种现象,许多公证机构学到了重视宣传与媒体作用的重要启蒙一课——其实“大多数负面源于误解,误解源于不了解”,想要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除了自身建设之外,“让老百姓想知道”、“主动让老百姓知道”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意识到这一点后,许多行业的同仁们都立即行动起来,而针对目前公证宣传工作的现状,传统媒体(期刊)+新媒体(微信、论坛)成为一种趋势。

近些年,中国公协、各地方公协、各公证机构都在积极地运营行业期刊与新媒体。期刊有其专业性和权威性,是连接公证界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们的良师益友,让大家在了解公证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能获得多方面的法律帮助。而新媒体如今在公证行业和机构正常运转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较快地传播信息,且产生影响的范围广,还能够与公证机构员工以及客户形成互动。通过新媒体,公证机构对内,可以加大对员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单位文化的宣传力度,坚持和宣传好党的政策方针、机构的发展动态等,并让员工了解到机构发展与惠民工程,通过身边人、身边事,增强机构归属感,从而凝心聚力,更好地服务机构和行业发展。对外,可以展示机构实力和机构文化,打造良好的行业公信力。

因此2015年度,公证行业内各种期刊、风格各异的微信公众平台、话题各不相同的微信群和行业论坛,就此兴起并逐步繁盛。各家自成特色,充分发扬了公证的共享理念,在互相学习中影响力不断增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步入全面发展的法治新时代,在此时召开的此次期刊工作座谈会,给下一步的公证宣传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应当抓住机遇,不断创新,把公证宣传工作做的更加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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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双优”评选活动圆满收官

在2000年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改革的方案》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公证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优秀公证处和公证员。公证行业双优评选是公证行业的荣誉表彰制度,对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公证行业高度重视公证荣誉表彰制度建设,先后进行了“部级文明公证处”、“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等评选工作,公证行业荣誉表彰制度持续性改进。时隔两年之后,通过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的努力,全国公证行业“全国优秀公证处”和“全国优秀公证员”评选工作终于获批并在年中启动。本次全国“双优”评选活动的目的在于,大力弘扬公证人员规范执业和勇于奉献的职业风尚,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为凸显公平性和指导性,中国公证协会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第七届公证双优评选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标准,严格程序,接受公证行业和社会监督。本次评选活动由中国公证协会负责组织实施,通过评选工作小组实地考核和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共评出天津市武清公证处等20家全国优秀公证处,王明亮等30名全国优秀公证员,并在2015年度中国公证协会年会上进行了隆重表彰,司法部赵大程副部长等为获奖者颁奖。

点评:公证机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应成为重要评价标准

李全息(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助理,中国公证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

第七届公证行业双优评选工作对全国优秀公证处评选的标准要求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础设施完备,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业绩突出,队伍素质过硬”,“无假证发生、错误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根据上述要求评选标准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细项考核指标。对全国优秀公证员的要求是“热爱公证事业,严格履行职责,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精通业务,为本地区公证事项的发展作出贡献”、“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业务指导能力,能够用法律思维、创新思维开拓业务新领域”。经过多年的调整和修订,全国优秀公证处和公证员的评选标准已经趋于成熟,评选标准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对我国公证机构建设和公证员自我成长方向都具有重要参照意义,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公证机构内部规范化建设的参照标准。近年来,根据评选标准评选出的公证机构代表了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水平和良好形象,对内起到了榜样作用,对外起到了较好的宣传作用。本届公证行业双优评选出的优秀公证处和公证员具有行业代表性,相信他们能够对行业起到先进表率和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公证执业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国家和社会对公证寄于了更多的期望,公证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公证机构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公证员需要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提高公证机构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是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的根本途径,是体现公证执业为民宗旨的有力保障,也应当成为将来公证双优评选的一个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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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两岸公证事务研讨会在台北举行

10月31日,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率台湾参访团一行15人参加了在台北举行的“2015年两岸公证事务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是继2013年上海“海峡两岸公证事务研讨会”后,在海峡交流基金会的积极协调推进下,由台湾公证学会、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承办的又一次两岸大型公证盛会。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发表大会致辞。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刘疆、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周志扬、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研究室主任张红光在研讨会上分别就公证机构审查义务、继承公证以及不动产公证等作了主题报告。参访团一行在台期间拜访了台北、台中、高雄市公证人公会并举行座谈,走访了高雄市凤山区地政事务所、台中市屯西区户政事务所、民间公证人重庆联合事务所等单位,并就共同关注的公证议题进行探讨。参访团一行还专程拜访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会见丁露会长并就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交流。

点评:“联合”是未来公证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张红光,(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研究室主任、中国公证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

此次研讨会的召开是两岸公证界交流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两岸公证界致力于建立定期研讨机制的重要标志,宣示两岸公证交流正向着多层次和纵深化发展。

台湾地区公证最成功的一点就是其“双轨制”的施行。长期以来,台湾地区一直承民国初年“法院公证人”之制,然于一九九八年增设民间公证人。双轨制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途径,它赋予了公证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不仅避免了公证改革过程中,公证人因年龄、职位等各种因素的差异“各怀心思”而形成内部张力,更通过公证人之间的竞争机制,还民众自由选择的权利,它与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理念相吻合,适应了台湾地区的现实社会需求,可以说这是一个官方、公证人和当事人三赢的举措。

法院公证人施行的是机构本位,民间公证人施行的是个人本位。台湾地区公证向拉丁公证人本主义的回归本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它没有仔细审视公证在欧陆和东方不同的生成方式,对于剧烈变化的社会更是始料未及,因此它以欧陆的社区文化和涂尔干的职业分工论为基础所建立的“原子化”的公证人事务所难以应对当代社会关于集体行动和协同作业的需求。众所周知,曾经比公证人更具有“个人英雄主义”色彩的律师都在走向联合和整合,其动因、缘由和趋势可参阅刘思达所著《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和《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而既没有民族精神又没有法定条款支撑的公证行业,从业人员本就屈指可数,却又采取的是一盘散沙的小作坊生产模式,如何能够和那些法律服务业的航空母舰争夺生存空间?如何形成足以影响社会、引导发展、变革法律的声音和力量?当下,人员跨界和职业跨界已经摧毁了“原子化”公证人事务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和职业分工基础,大陆未来的公证改革,应当避免这一点,现在某些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限制公证机构做大做强的做法值得商榷。当然,避免“原子化”并不一定就要坚持如今的机构本位,至少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就是可资借鉴的。

两岸公证在业务方面,彼此皆有可学习之处,如台湾地区的执行许可之于大陆,但面临的困境相肖之处更多,譬如法定公证的缺失,譬如民众的敬谢不敏,譬如行政机构权力之扩张与强大等,这就更强化了我的这一观点:曾经沐浴在中华法系之下的国家和地区,不可能通过法律移植建立起欧陆式的强势公证制度。根据我的观察,作为公证之核心竞争力的“信息资源”,在台湾地区通过互联网技术几乎尽数掌控在行政机构手中,故除非有重大变故,否则台湾地区公证将在“平平淡淡才是真”的旋律中踯躅前行,很难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而大陆地区公证则不然,虽然困难重重,但同样面临着前所未有之巨大机遇,如果能够在体制、机制等方面获得突破、走上正轨,或许我们可能用一种不同于欧陆的生成方式来建立一个强势的公证制度,其成败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珍视“机会成本”。

(本文发表于《中国公证》2016年第1期由《中国公证》杂志编辑部和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共同组稿和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