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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证服务惠民十项承诺

2018-08-30 11:41:32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苏州市公证服务惠民十项承诺

一、公证机构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群众需求为导向、互联网+为方式、社会协同为主力、终生学习为动力的服务理念,严格遵循公证程序规则,依法办理各类公证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公证机构应当持续推行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制度,在不违反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最大便利并逐步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服务范围。

三、公证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首问负责制度,首家公证机构首位接待咨询的公证人员,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办理该公证事项所须证明材料的类别、取得途径及其它相关要求。窗口服务要做到规范有序、热情周到、解答全面、约时不误。

四、公证机构应当持续推行上门服务制度,对因行动不便,确实无法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并根据客观情势的紧急程度与申请人协商确定预约上门服务时限,通常情况下不超过十五天。

五、公证机构应当依照江苏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减少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和无谓证明,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六、公证机构应当提供“绿色继承”服务,凡是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明,申请人无须提供。

七、公证机构应当保障当事人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可就近选择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并按《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规定享受费用减免政策。

八、公证机构应当深入推进“云公证”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增加网上公证事项受案范围和办证预约功能,实现公证申请、受理、缴费、送达“全程在线”。

九、公证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办证效率,对材料齐全、法律关系简单、符合出证要求的一般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十、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苏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和《苏州市劳动模范办理公证优待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到应援尽援,应惠尽惠。